为规范、合理和高效使用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经费,结合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领域特点,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科发基〔2008〕80号文件和科技部国科基函〔2008〕9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范围
自主研究课题的部署要围绕实验室中长期战略目标、近期主要研究内容和预期研究目标,组织团队重点在成矿理论和成矿预测、成矿作用的理论和实验模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及矿山开发的环境效应以及实验分析测试新技术和新方法领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实验室主要支持以下五类自主研究课题的申请:
1、重点研究项目。组织多学科科研人员协力开展本学科重大前沿领域前瞻性和原创性的研究,充分发挥团队联合攻关的优势,实验室拟设重点研究项目,优先资助可望经过3-5年的研究取得重大或突破性研究成果的科学研究。
2、前沿领域研究项目。为了促进学科发展,充分发挥实验室科技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实验室拟设前沿领域研究项目,针对具体前沿科学问题进行创新探索。
3、科研启动项目。针对实验室新引进固定研究人员,实验室拟设科研启动项目,支持有创新思想的前沿研究。
4、技术和方法创新研究项目。为鼓励实验室科技人员开展分析测试技术和方法创新,实验室拟设技术和方法创新研究项目,支持能带动实验室学科发展的新的实验技术和方法研究。
二、课题申请、审批和验收
1、上述五类自主研究课题,除重点研究项目由实验室采取定向支持的方式组织实施外,其他项目由相关人员自由提出申请。项目申请书格式由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编制。申请人需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申请书一式贰份至实验室办公室。
2、自主研究课题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实验室成立自主研究课题评审委员会,由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学科组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委员6至8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自主研究课题的评审、检查和验收。
3、对通过评审的自主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需向实验室提交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科研课题任务书,经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后立项。
4、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每年需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5、实验室组织对自主研究课题开展中期检查,对完成效果不好的课题,实验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定期整改和停止资助等处理。
6、实验室按时组织对自主研究课题的验收,验收前课题负责人需向实验室提交结题报告、课题经费支出说明和成果证明材料。不能按时结题的,课题负责人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室不能按时结题的原因和提出验收的时间。对验收优秀的课题,实验室将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奖励。
7、自主研究课题资助额度及数量:不设额度和数量控制。只要是符合实验室主要支持范围的课题且预算合理,实验室将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申请的总体概况,决定资助的数量和资助的额度。
8、自主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需标注“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资助”。
三、经费使用和管理
自主研究课题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依托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课题负责人不得从自主研究课题以任何方式提成和提取与课题无关的劳务费;实验室加强对课题劳务支出的控制,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1、获得资助的自主研究课题,实验室将经费额度下拨给课题负责人,由地化所科研处开题,实行单独核算。
2、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每年需向实验室上报经费支出实际情况。
3、课题验收前课题负责人需向实验室上报课题经费支出说明。
4、课题负责人需严格遵循课题计划任务书合理使用课题经费,各会计年度均不得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将全额收回。
四、运行管理
自主研究课题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实验室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应参照重点实验室总体要求和评估规则,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五、本办法解释权在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8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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